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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攻略
一、提取条件
1. 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户并正常缴存; 2. 需要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房; 3. 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 4. 房屋产权证已办理; 5. 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配偶); 6. 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操作流程
1. 准备材料:按照提取条件准备齐全上述所需材料。
2. 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提取前,可以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提交。
4. 审核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5. 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知申请人。
6. 提取公积金: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提取:
a. 线下提取: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举报 -
海南省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事项内容:
购房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服务对象:缴存人
受理条件:
1.购房人家庭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本套房产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除外);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部分产权交易的不予以受理),并取得购房发票;
3.购房人购买外省住房的,在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购房所在地的有效户籍、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或住房公积金。购房所在地是指所购房产的地级市或直辖市所属行政辖区。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各市县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
线上申办材料:
1.存量房购房合同(协议);
2.购房发票;
3.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4.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5.购买外省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房款专用票据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线下申办材料:
1.存量房购房合同(协议);
2.购房发票;
3.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4.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5.购买外省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房款专用票据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环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2.审核环节:经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重要业务信息未能联网查实的,实行三级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需核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期不超过30日)。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按揭贷款购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全额付款的不超过购房款)。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驳回原因。
备注:
1.购房首付款以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首付款金额为准;购房总价按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中载明的购房总价最小值认定;贷款金额按上述规则认定的购房总价减去首付款予以核定。
2.购买外省住房的,购房前一年内购房人或其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已连续缴存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户籍、参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材料。
3.购买本省二手住房或已实行购房备案制度的外省二手住房,应提供已备案的存量购房合同。 4.非直系亲属、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的房产,申请人按所占份额提取。5.业务核查过程中对业务材料、购房行为等存疑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供购房交易流水等佐证材料。
注意事项:
一、代办规定
1.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2.非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代办公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专管员代办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代办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代办人持虚假代办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视作资金诈骗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视情形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B级或C级管理。
二、业务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办理。2.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填写提供《“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办理结果及材料将通过业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受理地,由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反馈。
3.各项申请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联网获取的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申请人协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证实。
三、本实施清单所称的贴息贷款是指本省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四、本实施清单印发后,如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政策,且调整后的政策与本实施清单存在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五、本实施清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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